為做好我市2011年度廣東省著名商標申報工作,根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從即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申報企業向我局報送申報材料,逾期報送的,我局一概不予受理。
二、受理單位和地點
(一)羅湖、福田和鹽田轄區企業的新認定申請人將申報材料報送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處。
(二)南山、寶安、龍崗、光明新區和坪山新區轄區企業的新認定申請人將申報材料報送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分局。
(三)延續認定申請人將申報材料報送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處。
(四)各行業協會統一推薦的會員企業超過5件的,可以將申報材料統一報送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處。
(五)各受理部門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處:深南大道7010號工商物價大廈1216室;聯系電話:83070126。
南山分局知識產權科:蛇口工業七路33號沁園大廈218室;聯系電話:26682199。
寶安分局知識產權科:寶安區42區翻身路75號606室;聯系電話:27836020。
龍崗分局知識產權科:龍崗區中心城行政路8號工商大廈413室;聯系電話:28910835。
光明分局知識產權科:光明新區碧眼路新區管委會側503室;聯系電話:88211077。
坪山分局知識產權科:坪山新區金牛西路金牛大廈321室;聯系電話:89369387。
三、申報程序
(一)登錄“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或者“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下載并按照要求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錄入程序”。將填有數據的“著名商標錄入程序”存入光盤、閃存盤等存儲介質。
(二)填寫“著名商標錄入程序”后,導出《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打印出紙質表格;表格要求的內容不能直接從錄入系統導出的,需要用WORD手工完整錄入。
(三)撰寫申請人簡介,字數500字以內,要求簡明扼要,不要贅述,與“著名商標錄入程序”一并存入光盤、閃存盤等存儲介質。
申請人簡介內容包括:申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歷史發展情況簡介(例如:某某公司自某某年開始一直從事某某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等);企業存在改制情況的必須填寫改制基本情況(例如:某某公司某某年由某某公司改制而成);申請人在行業內有哪些優勢(例如:是否行業標準的起草單位、在產品上做過哪些重大和有助于同類產品提高性能的改良、是否承擔省或國家重點項目攻關、是否成立了國家或省級企業科研中心、同行的評價等);申請人產品的特色(例如:綠色、節能、環保、傳統高效等);申請人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哪些突出貢獻,包括慈善方面的捐贈;申請認定的商標被侵權假冒的情況;第二次以上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必須注明;延續認定的,注明第幾次延續。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收集整理證明材料,裝訂成冊。《證明材料》應分章節、編頁碼,并與《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的內容一一對應。
(五)申請人將儲存在存儲介質的錄入系統及申請人簡介電子檔、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以及證明材料一本,提交到我局的受理單位,也可以通過其所在行業協會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到我局的受理單位。
四、初審程序
(一)我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我局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二)我局根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規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對申請材料經初步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以考察生產場所為主。
(三)我局根據《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規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就申報企業在近3年是否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守法納稅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
(四)我局在2011年6月20日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2、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
(1) 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2) 最早使用以及連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發票、合同、廣告;
(3)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圖樣電子版(黑白圖樣,BMP或JPEG圖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寬度為4.5cm—5.5cm)。
3、帶有申請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應當提交在申請認定商品上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標識或者標識的照片及其電子版;
4、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銷售(或服務)區域的證明材料。包括:
(1) 國內銷售經營情況,應提交每一銷售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復印件;
(2) 境外的銷售經營情況,應提交每一國家或者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復印件。
5、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近3年(2008-2010年,下同)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
(1)主要經濟指標包括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2) 申請認定商標是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的總商標或者唯一使用商標的,提交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申請人或被許可人使用多件商標的,應當提交使用申請認定商標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
(3)申請人或被許可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4)完稅證明包括內銷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出口型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及應免抵稅額證明。
6、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包括提供在相關國家(地區)取得商標注冊或者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證明。
7、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作為證明材料。
8、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可以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和解協議等證明材料。
9、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具體包括:
(1) 申請認定商標近三年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交每年每一地區每一媒體1—2張主要的廣告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廣告發票無法證明廣告覆蓋范圍的,應同時提供相應的廣告合同。
(2) 申請人市場信譽、資質、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的證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如馳名商標、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國家重點新產品、星火計劃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發明專利證書、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證明。
(二)延續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延續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應當按照前一項第1點、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和第9點的第(2)小點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需要延續認定的商標是指2008年12月認定或延續認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中, 審計報告、完稅證明、行業排名 (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應當提交原件;申請人資格證明、《商標注冊證》(含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外國商標注冊證明書件、榮譽證書等材料是復印件的,應攜帶相關復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審查人員核對。
五、我局將嚴格按照《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要求,認真做好申請材料的審查把關工作,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屬于深圳行政區域內的。
(二)申請認定商標注冊或者連續使用未滿三年的(截至2011年6月15日)。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正在辦理變更、轉讓、移轉,在2011年6月15日前未能取得相關核準證明的。
(四)申請認定商標、實際使用商標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不一致的。
(五)申請認定商品(或者服務)、實際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與《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不相符的。
(六)申請人或者申請認定商標的被許可人近三年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敗訴的。
(七)其他不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