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1)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
(2) 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3) 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采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4) 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5)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和交貨前從他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6) 提供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1)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2)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 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
相關案例:
舉例說明,中國甲公司與越南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方公司出售一批手機芯片和主板,由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承運,貿易術語為DAP,目的地為海防吉碑國際機場。
東方航空公司運送該筆貨物順利抵達海防吉碑國際機場。隨即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收貨。乙公司得到通知后派車輛到機場接貨,此時東方航空公司已做好卸貨準備。在卸貨時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系緊貨物扎帶,在距航空器約200米處將部分芯片灑落。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賠。
綜合案件分析,在DAP貿易術語下,賣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但賣方不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買方負責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但賣方要保證貨物可供卸載。乙公司已經將貨物卸下,并交由工作人員通過公路運輸的方式運輸了200米才造成貨損,中國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
(2) 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3) 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采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4) 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5)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和交貨前從他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6) 提供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1)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2)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 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
相關案例:
舉例說明,中國甲公司與越南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方公司出售一批手機芯片和主板,由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承運,貿易術語為DAP,目的地為海防吉碑國際機場。
東方航空公司運送該筆貨物順利抵達海防吉碑國際機場。隨即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收貨。乙公司得到通知后派車輛到機場接貨,此時東方航空公司已做好卸貨準備。在卸貨時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系緊貨物扎帶,在距航空器約200米處將部分芯片灑落。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賠。
綜合案件分析,在DAP貿易術語下,賣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但賣方不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買方負責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但賣方要保證貨物可供卸載。乙公司已經將貨物卸下,并交由工作人員通過公路運輸的方式運輸了200米才造成貨損,中國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是由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翟東衛律師發起創建,自2007年起專注于海事海商、航空運輸、陸路運輸、跨境電商等物流案件已有17年,現由30名專業物流律師及相關輔助人員組成,是20余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00余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聯系電話(微信同號):13538059172。
(本文轉載自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