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李先生在位于內蒙古包頭市友誼大街上的友誼家具城購買家具后支付8000元家具款,同時要求經營者開具發票。經營者稱,開發票要加收5%的發票費,也就是李先生需再付400元。李先生當即表示反對,對方則表示,商場就是這樣規定的。為避免發生爭執,李先生讓經營者在采購單上注明“發票400元”這幾個字,帶上收據,放棄了索要發票的要求,離開了家具商場。
昨日,李先生帶著收據聯系到了本報記者,李先生認為友誼家具城自定規則,剝奪了消費者索要發票的權利。該商場的經營者告訴記者消費者所述情況屬實,并解釋說開具發票要向稅務部門交5%的稅,誰要發票誰就要負擔相應的稅款。
對此,消費者向經營者索取發票時要額外交5%的發票費,有無法律依據?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包頭地稅局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稅務機關沒有加收5%發票費的規定。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額外交5%發票費的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稅務機關分析認為,部分經營者的實際經營收入遠大于向稅務機關申報領購的發票收入,領購的發票不足以供消費者索取。其要求加收5%的發票費是為了迫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以隱匿經營收入,少繳稅款。消費者購物后索要發票,被告知要加收5%的發票費。
對此包頭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這種行為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