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每個人都以為“達芬奇案”塵囂漸息的時候,這出大戲竟然上演了跨年版本。續集比第一部還要火爆得多,且讓深信第一部的所有人們不禁產生被愚弄的感覺。
這一案件的最終落定,還有待司法機關的強力介入和公平判定,但事實脈絡已經呈現出來:
結論一:央視曝光報道達芬奇的初衷是值得懷疑的——我們可以把此事暫定為央視記者李文學的個人行為,但此個人行為必然是以“先打假、后假打”為主線。有李文學和潘莊秀華的對話為證——如果是真打假,記者和被曝光人哪有那么多客氣好講?
結論二:達芬奇在進出口環節上,主要產品的產地確實并未造假。這一點,有上海工商局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恰恰是這份決定書,沒有包含任何產地造假的內容。之前,多家媒體與多地海關的調查,同樣顯示這個結果。
結論三:央視爆出的東莞長豐家具替達芬奇代工意大利卡布麗 緹家具,完全是假新聞。有東莞長豐的兩位證人和卡布麗緹意大利方 代表作證,所謂“代工”,只是跟單員在記者反復誘導下撒的一個謊 而已。另一起媒體糾紛中,廣東某媒體所指達芬奇委托順德一家企業 代工,并與達芬奇互指將起訴對方。如果司法介入,這一糾紛的是非 則非常容易查實。
結論四:但達芬奇并非完全冤枉。在銷售環節,達芬奇個別門 店確實存在在產地問題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重慶);而“好萊塢” 這一品牌,也確實符合消費者所定義的“假洋鬼子”定義,即在美國 完全沒有此品牌的工廠,達芬奇是該品牌唯一代理商,也不符合達芬 奇對外宣稱頂級歐美家具的自我定位。也正是這兩點,使得達芬奇在 遇事之初就選擇了“潛規則公關”這條見不得人的不歸路。
由于“達芬奇案中案”峰回路轉,精彩之處令人倒吸一口冷 氣,本報將其中的一些精彩片段呈現出來,以饗讀者。
新年續集
2012年第一期的《新世紀》周刊刊發了《達芬奇案中案》系列 文章,就達芬奇事件始末及做了詳實的報道,揭露了達芬奇在央視 曝光之后曾先后通過多種渠道累計花費將近2000萬元用于“危機 公關”無果,而后舉報央視記者故意編發虛假報道,牟取巨額非法 利益,并報案稱數名中間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等一系列鮮為人知 的故事。一時間輿論嘩然,作為一直關注達芬奇事件的公共關系人 士,筆者對達芬奇事件背后所折射的企業危機公關困境深感憂慮。
遵循所謂潛規則“病急亂投醫”前后累計花費將 近2000萬元,其中包括:達芬奇通過中間人與傳媒 中國網(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金 額為300萬元的名義上的“公關顧問服務合同”,實 際支付240萬元(按合同規定,第三筆60萬元的尾款 應在2011年9月15日付清,但達芬奇拒絕給付); 通過中間人接洽私下給消費者唐英的450萬元和解賠 償金;“不能說”的15.52萬美元;給中間人孫國軍 用于“找權貴需要‘見面禮’和‘政府公關費’”的 1200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