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賞析】
浙江圣奧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等訴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原告:浙江圣奧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霽明(杭州九州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眾信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浙江圣奧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奧公司”)、倪良正訴稱:倪良正為ZL02384960.6號“會議桌(V-751)”專利的專利權人,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稱“百合公司”)生產、銷售的家具產品侵犯其專利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倪良正是一項“會議桌(V-751)”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02年12月3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于2003年8月27日授權公告,專利號ZL02384960.6,至今專利有效。該專利的主視圖及使用狀態圖表現為一個長方形的桌面板,桌面板的下面左右兩邊各安裝有兩根垂直下底部跨弧底腳底組合支撐腿。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稱“百合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視圖及使用狀態圖表現為一個長方形的桌面板,桌面板的下面左右兩邊各安裝有兩根垂直下底部跨弧底腳底組合支撐腿。被控侵權產品底角的弧度、支撐角及仰視圖與專利稍有區別。2004年6月18日,倪良正與圣奧公司簽訂了一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倪良正將其所有的專利號為ZL02384960.6,外觀設計專利許可圣奧公司使用,該許可為普通性實施許可,該合同的專利使用費為人民幣60萬元,每年支付人民幣10元,合同有效期為自2004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6月17日止。合同還約定,如果發生第三方專利侵權,由圣奧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原告倪良正擁有的專利號為ZL02384960.6外觀設計專利為有效專利。圣奧公司與倪良正簽訂了實施許可合同,成為涉案專利的實施許可人后,依法取得對侵犯 ZL99338396.3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之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經庭審比對實物,百合公司制造銷售的被控產品的主要視圖、使用狀態圖與原告ZL02384960.6外觀設計專利相比,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在視覺上產生混淆而誤認為是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故應視為被控產品已落入ZL02384960.6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百合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生產銷售與專利外觀相近似被控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本案中,原告倪良正、圣奧公司并沒有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具體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而對于其主張的以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賠償依據的請求,法院認為,該專利許可合同為普通性實施許可,由于被許可人圣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涉案專利原始權利人系同一人,兩者之間存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且原告亦未提供用以有效證明被許可人已經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的相關憑證,故該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僅能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一個參考因素。
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