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蔡先生在網上看到一家具公司的廣告,對方稱是“擊敗全上海雕花藝術”。經過磋商,蔡先生與其簽訂《家具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客廳和餐廳家具各一套,共計8萬多元,打折后價款是7萬多元,均為全實木(樺木),兩個月后交貨。蔡先生當場支付定金2萬元。
此后,“達芬奇”事件爆發,蔡先生多次電話提醒家具公司,自己定購的是“全實木”家具,可家具公司卻一直沒有交貨。去年10月20日,蔡先生50多歲的母親獨自在家。公司派人上門說來量家具尺寸,蔡母讓他進了家門。
這位工人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家具買賣合同》說,“你簽了馬上就幫你把家具做好”。蔡母聽說要將以前的合同作廢,就不簽這份合同,說得讓兒子自己簽。據蔡母說,當時這名工人就有些火了,蔡母出于害怕,就簽了這份合同,此后又怕家人擔心,沒有將這件事情告訴家人,該合同已將“全實木”三個字刪掉了。
蔡先生考慮到家中的裝修已做了配套安排,又增購了價值4萬多元的電視柜、衣柜等家具。10月30日,蔡先生又通過銀行轉賬付給公司老板的賬戶1萬元,至此,蔡先生已支付家具款近9萬元。
去年12月23日,公司將全部家具送貨完畢,送貨單上“備注”欄內全部標明為“非實木家具”。這天,蔡先生向家具公司老板支付了1萬元,尚有1萬多元尾款未付。
蔡先生發現這種家具網上到處都有賣,第二份變更的合同是公司威脅老人所簽,公司行為屬欺詐,應雙倍返還家具款。今年2月,蔡先生提起訴訟。
被告家具公司認為,原告的母親提供的這份證詞沒有證明力,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變更合同后,原告不僅接受了家具,還陸續定購了其他家具并支付了貨款,是對變更合同的追認,所以不存在欺詐行為。另外,由于原告支付貨款不及時,至今還有余款未付,才導致被告交貨延時。
為了證明不存在欺詐故意,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12月23日送貨工人的證詞,說當天原告一家人都在現場,而且從上午送到后一直安裝到下午才離開,原告一家沒有提出異議,并簽字接收了家具。
經過法庭調解,被告同意不再要求原告支付1萬多元的余款,并再支付原告1萬元補償款。
【以案說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主張“雙倍賠償”。本案原告在與被告訂立的第一份合同上明確標明為“全實木”家具,如果被告此后供貨的是“非實木”而又瞞著原告,那就毫無疑問被告構成欺詐。
但被告修改了合同,雖然被告在簽訂修改合同時,做得比較“狡詐”,但原告在訴訟中沒有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被告運用了“脅迫”手段,從而將這份修改合同推翻。原告只是提供了母親的證詞,顯然不夠說服力。
而且修改后的合同在以后的履行過程中,原告還在定購被告的家具并付款,就此可以說,修改后的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認可,被告就不構成“欺詐”。但本案中,被告的做法確實有待商榷。
【法辭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