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任官國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一種政治待遇,辦公住家一體化,官多房少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舍。本文揭秘先秦以來“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為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日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兼容辦公場所的含義。因其不僅所有權一般都姓“官”,即屬于國家資產,而且往往還特定屬于某官署即某一個機關。官員不得添置任何家具,供給知縣的家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余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也就是說給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反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古代限制官員購房
異地任官國家提供住房
此事從頭追溯,在大小貴族各以封地為行使政令場所的先秦時代。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征辟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漢書》卷三十九記曹參封爵列侯,食邑平陽,但本人先后在齊國和中央任相,其長安的“相舍后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云云。此“相舍”與“吏舍”,就是相國住宅和吏員宿舍的同義語,當由國家提供。漢高祖劉邦向全國發布《同安輯令》說:“凡為列侯食邑者,都給印綬佩帶,賜給宏敞的住宅;俸祿達到二千石級別的將吏,就可遷居長安,賜給次一等的住宅。”這當然是開國時期優待功臣的一種措施。
再看《漢書》卷九十三記,侍中董賢為邀漢哀帝寵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與老婆團聚,于是哀帝特許董賢的妻子搬進他在宮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據這一條史料,可知至遲到西漢后期,官吏家屬可以隨居機關住房(官寺舍),已經是普遍現象了。《太平御覽》卷四九一引《漢書》稱,光祿大夫魏霸喪妻,其長兄還特意“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種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并終于達到令他郁憤而卒的目的。
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后來章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余悸地答復他:“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此為政治斗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
辦公住家一體化
官舍如此“尊嚴”,在一定程度上與它的位置有關系。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和佐貳官員的生活區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機關大院以內的,俗稱“內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為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舍,(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為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官多房少
地方官連同隨任家屬免費享用機關住房的傳統,一直維持到清朝覆滅,我們可以從辛亥革命時期有關各地光復的報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級地方官多在義軍攻打衙署時束手就擒或攜眷出逃。相反,京朝官住房的解決方式,卻經歷了較多的變化。前文說過,兩漢時官員多居機關大院,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足見規模之大。《后漢書》卷六十四記趙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臺,因字臺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屬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兒子媳婦。
知縣的家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余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也就是說給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犯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但是,隨著國家中央集權管理職能的日趨完善甚至繁復化,京朝機構及供職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文獻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統計,漢晉時全國官員總數僅七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統一后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萬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職京師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襲兩漢時大包干的辦法,則不僅“京師百司”之機關用房要發生危機,亦將無法正常發揮衙署的辦公職能,因為辦公區內除了這二千六百二十員京朝官外,還得加上數倍于此的吏胥、雜役和衛士,以及侍候這一大家子的小丫環老媽子等。
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舍”了。若從所有制關系上考察,分布在長安居民區里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為表示對大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卷三記,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請退休,一旦獲準,“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舍,搬進其他房子。
《唐語林》卷七記,永寧坊有一幢被風水先生稱為“金盞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鍔、韓令弘、史憲誠、李載義等許多大臣住過,可知這都是與職務相關的待遇。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為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于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見時居住。等他垮臺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小官員居住官舍的情況也有,盧照鄰《病梨樹賦并序》稱:“癸酉之歲(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余臥病于長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謂:聽坊內的老居民說,以前鄱陽公主在此住過,名醫孫思邈也在此住過。看來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長安志》卷八稱,北街崇仁坊與尚書省選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參加考選的官員而在“京城無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來應有官舍供付費居住,于是“晝夜喧呼,燈火不絕”,恰是機關集體宿舍的景象。
家具雜用不許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家具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家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余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匯報。朱元璋得知后,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據此可知,給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反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里一張躺習慣的藤床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匯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犯。
因為缺少專項的建筑和維修基金,又無完備的物業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務廳兼管,在州縣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數時態下,機關住房的條件包括有關生活設備,都很差勁,通常總要隔許多年才得大修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