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環境保護部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名錄》)。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重要基礎性文件,對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排污許可名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改革精神,明確了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范圍、按行業推進的進度、排污單位應該持證排污的最后時限以及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要求。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全覆蓋的要求,根據“水十條”、“大氣十條”的工作任務,明確規定,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化工、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農副食品加工等15個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造紙和火電兩個行業的企業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許可證,其他13個行業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開展。到2020年,《排污許可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證實現差異化管理的基本依據是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不同。如石化、火電等污染大的行業實行重點管理;玻璃制品制造、紙制品制造等污染輕的行業實行簡化管理;對于使用水性漆的家具制造等基本不產生污染的則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具體劃分,《排污許可名錄》共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2個大類和78個中類或小類,以及4個通用工序。覆蓋了“水十條”、“大氣十條”的重點管理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的重點行業,可以基本滿足“十三五”期間水和大氣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管理需求。《排污許可名錄》還將根據社會發展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適時更新。
《排污許可名錄》根據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環境危害程度高低,對所有82個行業(含4個通用工序)中44個行業進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8個行業進行簡化管理,30個行業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或者生產規模區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于不屬于名錄范圍的暫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排污許可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制定,便于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各項管理制度之間的銜接。目前《排污許可名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在固定污染源方面相銜接,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對固定污染源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奠定基礎。為覆蓋82個行業排污許可管理需求,環境保護部已經發布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2017年還將發布石化、焦化等十一個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技術規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