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根據其附件《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最低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最低為每污染當量1.4元。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基本一致。
同時,《環保稅法》還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作出調整。廣東省經過9個月的調研和考量,暫定調整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稅額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稅額2.8元。
而目前廣東省執行的排污費標準為國家最低標準,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每污染當量1.4元,其余0.7元。
《環保稅法》規定,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盡管如此,一旦明年廣東省按照當前《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征收稅額執行,生產企業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收費將大幅提升,最高增長3倍。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標準的5—20倍
《決定(草案)》提出,廣東省擬定該標準主要考量廣東省環境承載能力壓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該《決定(草案)》強調,廣東省環境質量存在不少突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持續改善環境質量面臨嚴峻挑戰。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截止2017年9月,全國2100個黑臭水體中,廣東省有243個,數量位居全國第一。多處水體因污染嚴重被中央環保督察組要求整改;二是空氣質量全面穩定達標壓力大。與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廣東全省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標濃度均有所上升;三是重金屬污染削減壓力大。廣東省是重金屬防控大省,國家要求到2020年,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完全不相匹配。《環保稅法》擬定稅額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讓企業直接排放的納稅成本高于治污成本,這樣才能引導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然而廣東省現行的廢氣、廢水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治理成本是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5—20倍,因此在法定最低稅額適當上浮應稅額度。
多省制定適用稅額均高于廣東
據了解,目前,全國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適用稅額。其中,同樣進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省份中,江蘇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5.6元;浙江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4-1.8元;貴州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湖北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四川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更多省份的征收標準仍在計劃制定中,而眾多已公布適用稅額的省份,其征收稅額大多高于廣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