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具時,認準了專柜前的品牌進去挑選,送貨上門時商品品牌竟變了樣,拿著定銷單找賣家要說法,賣家遲遲不愿退貨,“我覺得經銷商存在欺詐!”
對于消費者的疑問,12日上午,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合議庭)副庭長江志國與讀者進行溝通,回答了疑問。
2011年6月,孫女士來到某家居商城某名牌專柜,精心挑選了沙發、茶幾和電視柜,交了押金,賣家也開具了定銷單。兩個月后,賣家送貨上門,她卻發現,除了沙發是此名牌外,茶幾、電視柜都成了“雜牌”。孫女士立馬要求退貨,可是賣家稱,這個“雜牌”是孫女士所選名牌旗下的牌子。孫女士只好先收了貨。
之后的兩個月間,孫女士三次向商城客服投訴,要求對方提供證明兩品牌關系的依據,對方一直未回復。2011年10月,孫女士向所在區的消協投訴,“消協說,商城專柜的確有一個‘雜牌’的吊牌,這不屬于欺詐,只是商城過失。”
孫女士覺得很委屈,“購買時,商城導購員沒有任何提醒,定銷單上供貨商也只有一個,就是我要的品牌,這明明就是欺詐。”她最關注的就是到底還能不能退貨,獲得相應賠償?
江志國副庭長向孫女士耐心做了解釋,對于這起糾紛來說,判斷是否為欺詐,主要看兩方面條件。一是交易過程中賣家是否明確告知孫女士,貨品并非她所要品牌。另外,經銷合同上是否明確標明,茶幾與電視柜為其他品牌,而非名牌。
按照孫女士的說法,既未被告知、經銷合同上供貨商只標注孫女士所要的品牌,那的確涉嫌欺詐。對于是否告知,要有證據證明。如果商城的確掛有其他品牌吊牌,孫女士自己未注意到,那商家就不存在欺詐行為,只能界定為商家與顧客之間存在重大誤解,不存在賠償問題。
江志國建議,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搜集好證據,證明商城名牌專柜是否有其他吊牌,并提供經銷合同、收據發票等單據。
江志國還特別提醒消費者,“店堂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一系列信息,但注明最終解釋權歸店堂所有,如果出現問題,這種解釋權的歸屬在法院裁定時是無效的。”江志國稱,店堂的告知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它的合法與違法,不能由單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