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認為,招標公告將“投標人須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2017-2018年底家具定點采購目錄中鋼質企業”設置為資格條件,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經查,本項目在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內,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本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和《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針對本項目未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郵電大學和中教儀招標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