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會古典家具城提出改造升級為中國古典家具之都博覽中心,規劃方案中的新建廣場涉及合同地塊拆遷,4位承租戶因不滿解約條件拒遷,去年11月18日被停水停電,更被出租方中誠物業告上法庭;今年10月23日,此案于新會區人民法院雙水法庭逐一審理。
“彩艷集團長期贊助支持新會古典家具特色文化產業的宣傳推廣,前年區委區政府在北京舉辦古典家具博覽會就贊助了100萬元,這也引起了個別租賃戶的不良動機,以為彩艷集團是唐僧肉,想在彩艷應政府和行業協會要求改造古典家具工業城過程中敲竹杠,勒索補償。”原告方(甲方)中誠物業受彩艷集團委托管理新會古典家具城,其委托人在庭上表示,雙方合同已于去年7月1日起解除,甲方按合同約定收回土地。
“對被告而言,全家以該廠賴以謀生,若是這樣被無償收回,那么投入的巨資將血本無歸,所欠巨債將無法償還,這無疑是將被告全家逼上絕路。”被告(乙方)代理律師表示,“不要因拒遷就將被告丑化成貪得無厭、敲詐勒索巨額補償的所謂"釘子戶",原告假借政府城建規劃要求之名,聲稱為了公共利益,企圖無償要求退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相比之下實是欺世盜名,也有違企業的基本商業道德和良知,明顯陷政府于不義。”
雙方庭審激辯,旁聽席坐滿了租賃方的家屬和工人,一紙判決或牽涉多個家庭命運。
合同是否已實質解除?
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以政府規劃通知要求為由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被告從2011年7月11日起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但被告方并沒有同意解除,稱至今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并向原告繳交土地使用費,合同至今仍在履行并未解除。
據了解,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第十條約定:“因政府城建規劃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出租方須提前收回土地及附屬建筑物的,出租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并支付雙倍履約保證金給承租方,承租方應將土地及建筑物退回給出租方。若承租方經營不善可提前終止租賃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沒收承租方的履約保證金。”中誠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其與租戶只需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雙倍保證金即可,并不存在協商補償金金額的問題。
4名租戶拒遷的共同理由是投資巨大,15年的合同才經營了1年多就被解除,而按合同條款只能賠付1.6萬元的保證金。代理律師庭上辯稱,合同是否解除應由法院審理判定,合同不可能因原告的單方通知而解除。由于合同并沒有解除,原告也沒有向貴院訴請解除,故原告以合同已解除為由訴請退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廠房明顯缺乏事實法律依據。
升級改造涉嫌違章?
商業項目調整是否屬于政府規劃范疇?這是庭審激辯的焦點。
甲方提交的證據中,包括2010年7月大澤鎮建設辦對古典家居城發出整改通知,以及同月彩艷公司向大澤鎮建設辦提出整改方案,內容包括拆除訟爭地塊上的廠房用于改造成大廣場和停車場。乙方認為,甲方現在以“政府規劃需要”為由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至今為止,沒有任何政府規劃文件明確要求征用該訟爭土地”。所謂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其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根據政府規劃通知要求而為之,事實上政府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規劃通知要求。”
被告方律師指出,根據《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新會區大澤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僅是鎮政府下屬的一個部門,其根本沒有規劃和要求拆遷改造的權力,其所發的文件也沒有行政強制效力。大澤建設辦向彩艷公司所發的《整改通知》中,僅要求對占用道路、遮擋物、污染、消防隱患進行整改,并沒有規劃拆遷改造建設中國古典家具之都博覽中心(以下簡稱“家具中心”)的要求,“原告訴稱其是收到大澤建設辦的規劃通知要求才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拆遷改造建設家具中心完全違背事實”。甲方則稱,2011年該工程被列入了新會區41項重點任務項目之一,但由于這4家經營戶不愿意搬遷,使得該項重點任務在當年沒有依時完成。
“政府沒有公示公布過彩艷公司請示的規劃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更沒有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部門也沒審批過彩艷公司的規劃方案。”被告方認為,根據《征收補償條例》規定,有權要求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部門,而不是原告,原告根本無權要求退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告)明顯是假借政府之名,企圖混水摸魚。”
被告方律師還提出,原告提供的土地證清楚顯示,家具中心的土地屬工業用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業用途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為商業用途,“原告訴稱其規劃方案已獲批根本不可能是事實”。對此,原告方庭審明確表示,地塊確實仍是工業用地,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代理人稱“須詢問彩艷集團后再答復法庭”。
庭審辯論結束后進入調解環節,雙方愿意接受調解。主審法官表示,將以1個月為限進行調解,希望雙方能協商解決。